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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2024-05-31 11:26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以及海洋局关于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要求,有效整合我所科研仪器设备资源,推动我所海洋科技资源高效利用和规范管理,同时为了积极参与地方区域的社会共享协作,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结合我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通过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共享管理机制,依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逐步整合我所现有的仪器设备,建立一个功能完备、开放高效的国家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为海洋开发管理、海洋经济发展、海水利用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 共享平台按照“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简称“仪器服务中心”),是共享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的执行部门,挂靠科技发展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并执行共享平台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及维护我所“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发布并及时更新我所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的动态信息;

3、保障共享平台高效、安全、正常运行;

4、负责组织相关仪器设备的管理技能、分析操作技能、维护保养技能等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 仪器服务中心岗位设置:中心负责人、所级共享平台管理员、仪器设备依托部门共享平台管理员及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六条 仪器服务中心岗位职责:

1、中心负责人,负责共享平台的总体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2、所级共享平台管理员,负责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仪器设备动态信息的发布及受理共享使用申请等工作;

3、仪器设备依托部门共享平台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共享仪器设备动态信息的更新、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培训及本部门共享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4、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及对上机用户进行培训等工作。

各岗位应按照具体职责密切配合,落实到人。

第七条 共享平台按我所目前的专业划分,分为六个子平台。分别是海水淡化仪器设备子平台、海水直接利用仪器设备子平台、海水化学资源利用仪器设备子平台、膜技术与应用仪器设备子平台、海水检测仪器设备子平台及海洋调查监测仪器设备子平台。共享仪器设备按照专业性质及用途,分别加入各个子平台。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我所固定资产范围内、原值超过10万元的科学仪器设备应全部加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自愿加入。新购置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应在入固定资产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加入共享平台。共享仪器设备将对所内外全面开放共享。

第九条 共享平台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提供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查询、开机使用自动监控记录、仪器设备共享使用预约登记等功能。

第十条 共享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管理员编制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校准、保养等规程,并按照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受控使用。仪器设备采购、计量检定校准、维修维护、期间核查等管理,遵守我所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内的所有仪器设备需建立相应仪器设备使用档案,档案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记录等。新纳入共享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收录仪器设备的原始配置、性能指标参数、备品配件、专用耗材等资料信息;仪器设备使用档案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建立和管理,并提交共享平台备案。

第十二条 共享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前需报所级共享平台管理员备案,并在维修维护后填写维修维护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及共享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处置按照我所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处置后3个工作日内报共享平台备案并在“信息系统”上删除仪器设备信息。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及上机使用人员均应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积极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自觉遵守我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使用管理,均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凡因管理不当、工作失职、违章操作等引发事故、故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为充分挖掘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潜力,促进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适应和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共享平台支持和鼓励科学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实验技术方法创新。

主要内容包括:

1、科学仪器设备测试分析方法改进和实验技术的研究;

2、提高科学仪器设备自身技术性能的改装与改进;

3、科学仪器设备功能潜力的开发与拓展应用领域;

4、科学仪器设备专门应用软件的开发或改进;

5、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技术改进;

6、其他改进和创新。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 共享平台内的所有仪器设备对所内外全面开放共享,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预约方式分为两种,其一为时间预约方式,即在预约时间内由用户操作仪器设备;其二为项目委托方式,即用户送样检测,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操作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用户需在“信息系统”注册,经审批后方可在“信息系统”上进行预约申请。采用时间预约方式的用户,在选定预约时间后,按预约时间准时上机使用;采用项目委托方式的用户,在与仪器设备管理员交接样品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按顺序安排使用时间,如期完成任务,遵循仪器设备依托部门优先、再按预订先后顺序原则,可由用户之间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允许用户上机操作,用户应听从仪器设备管理员的管理,接受仪器设备管理员的培训指导,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修维护,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用户上机使用前应签订上机使用协议,用户上机操作致仪器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负责维修;完全损坏的,需报仪器设备依托部门及仪器服务中心,并按仪器设备有效价值赔付。

第二十一条 所内用户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可以上机操作全部共享仪器设备(为保证仪器设备的稳定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授权检测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除外),但必须经过培训,需听从仪器设备管理员指导。

第二十二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逐步实现以机养机。有偿使用的收费价格和收费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仪器服务中心对纳入其管理的共享仪器设备年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使用绩效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及共享率。

1、每年工作时间:按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的80%累计,即8小时×80% =6.4小时/天,每年按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年的总工作时间约为1600小时;

2、仪器设备使用率(%):仪器设备使用时间/1600,若使用率≥100%,一律记为100%;

3、所内共享率(%):(所内用户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依托部门用户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时间;

4、所外共享率(%):所外用户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时间。

第二十四条 仪器服务中心每年统计一次使用率共享率排名。对于使用率和共享率排名同时低的仪器设备,考核评价时按退出共享处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共享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退出共享审批表》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我所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共享率排名按比例将维修维护基金发放至各部门,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实验技术方法创新研究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考每年仪器设备使用率共享率排名,在仪器设备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实验技术方法创新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共享平台的收支结余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是在仪器设备专项购置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共享义务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劝诫,劝诫无效时将重新配置仪器设备资源,并对以后的仪器设备预算和申请购置予以一定的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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