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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2024-05-31 11:27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调动科研人员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保证科学仪器设备可持续良性运行,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共享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制度。

第二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逐步实现以机养机。有偿使用收费是基于共享仪器设备被使用所产生的损耗而采取的某种筹集仪器设备维护运行经费的补充手段。原则上对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用户均要收取使用费。

第二章  收费对象

第三条 基于我所当前共享仪器设备的分布与管理特点,针对预约用户和仪器设备依托部门的不同,分为所内用户和所外用户。所内用户再分为:部门内用户和部门外用户(跨部门用户)。

第四条 部门内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不收费;部门外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的收费,享有不同程度的价格优惠。优惠比例随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表(见附件)一同发布。

第五条 所外用户,预约使用仪器设备或委托送样检测时,需按公布的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表全额收费。

第三章  收费价格及费用结算

第六条 共享平台公布的仪器设备使用收费价格表,主要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参照行业价格,并结合仪器设备实际运行的直接消耗测算情况制定。

第七条 收费价格表经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仪器服务中心”)审核报所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 共享平台每年可依据行业价格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收费价格标准的重新审核与调整。

第九条 新增仪器设备纳入共享管理后可在一年内由共享平台管理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共同制定暂行收费标准,以利于先行实现共享。

第十条 公布的收费价格,仅包括符合上机分析条件的样品检测费用,主要对应于仪器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必要的合理用量的常规实验材料类(试剂药品、器材器皿等)费用。此价格不包含有特别要求的实验材料类费用,不包含有特别要求的技术服务类费用。当有必要向用户收取此类费用时,以双方友好协商所确定的内容和价格,另行计费。

第十一条 用户最终消费的金额,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的金额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按照仪器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对于有另行签订合作议协或委托合同的用户,其消费金额根据签订的协议合同价格另行计费。

第十二条 所内用户费用结算:

1、共享使用检测中心的仪器设备,采用内部转账形式付款,并由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

2、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以横向经费结算的,采用内部转账形式付款;

3、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以纵向经费结算的,采用“先记账,算差额,放额度”的形式来进行付款,具体操作为使用仪器设备后在“信息系统”中记账,仪器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处每季度对部门间使用仪器设备收取的经费进行一次统计结算,结算出部门间收取经费的差额,将该差额作为报销额度发放给开放共享部门,该报销额度可以用作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实验技术方法创新研究等。

第十三条 所外用户费用结算:

1、所外用户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由所财务处出具发票。

2、零散用户结算。对于零散使用、发生小额消费的所外用户,按共享使用的实际费用,共享平台开具收费通知单据。用户凭此单据直接到所财务处办理结算,财务处出具发票。

3、对于长期合作或样品量较大的所外用户,可另行签订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结算期限和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对所外共享所取得的一切收入上缴所里统一管理,由仪器服务中心与财务处进行对外收入统计及分配,每季度一次将对外收入按分配原则进行拨付。对外共享收入经费分配原则:60%分配给仪器设备依托部门,40%留存在所里集中使用。共享收入产生的收入留转税由所留存经费支付。

第十五条 任何共享仪器设备依托部门或仪器设备管理员,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擅自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所里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所内留存经费及每年固定投入经费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基金,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备品备件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实验技术方法创新研究等方面。

第十七条 共享收入经费的使用,具体程序应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共享经费主要用途如下:

1、共享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保养;

2、共享仪器设备更新、升级改造与应用方法开发;

3、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室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的保障;

4、共享平台管理软硬件系统的维护、升级;

5、共享平台相关管理与专业技能培训;

6、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奖励基金;

7、从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相关人员的补贴;

8、其他共享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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